昨日,記者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、自然資源和規劃局、財政局等部門獲悉,自4月30日起,經批準的臨時占用或改變城市綠地、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實施新標準。 根據《城市綠地占用審批與補償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》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,確因規劃調整、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調整的,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,并及時向社會公布。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,應當遵循占補平衡的原則,按照相應程序,就近補建相同類別、相同面積的城市綠地,不得以繳納綠化補償費形式代替。 因城市建設、維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,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,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,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。造成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以及由政府管養的公共綠地損失的,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;造成其他城市綠地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 實施意見明確,對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,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,應當在原地或者就近補植樹木,并保證成活;因條件限制無法補植或補植對城市綠地資源有損害的,按照評估綜合價值的30%進行補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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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1-5-20 22:43